关于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13-07-11 浏览量: 10501次

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人才队伍建设,提高医院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,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,促进医院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目标要求

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,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人才工作机制,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,继续实施“三名”战略,加快实施人才强院、科技兴院战略,紧紧抓住人才引进、培养、使用、激励、服务环节,努力开创人尽其才、才尽其用、用当其时的新局面,为医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。

二、引进范围

(一)博士研究生,省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;

(二)省、市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;

(三)引进高职称人才;

(四)全日制国家“985”工程高校和“211”工程高校(重点学科)的硕士研究生;

(五)客座专家。

三、具备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

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忠诚党的卫生事业,遵守宪法和法律,思想品德高尚,为人正派,爱岗敬业,身心健康。

(二)具体条件

1、引进的博士研究生,省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,年龄在40岁以下。

2、引进的硕士研究生,年龄在28岁以下。

3、引进高级职称人才,正高级年龄40岁以下,副高级年龄35岁以下。

5、医院聘请的客座专家,须具备正高级职称,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,年龄不限。在医院聘期内,指导协助科室完成科研、教学、带教等任务。

6、在职人员报考统招的博士、硕士研究生,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,在医院工作的硕士研究生须满二年,本科满四年,专科满六年。

三、相关待遇

(一)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,一次性安家费12万元,三年内享受生活补助每月2000元。引进的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,一次性补助8万元,三年内享受生活补助每月1000元。

(二)引进省级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一次性补助10万元,三年内享受生活补助每月1000元。引进市级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一次性补助5万元,三年内享受生活补助每月500元。

(三)引进的全日制国家“985”工程高校和“211”工程高校(重点学科)的硕士研究生,一次性补助2000元。

(四)引进正高级职称人才一次性补助2万元。

(五)医院培养并考取统招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,经个人申请,医院研究同意录用的,签定协议,保留人事关系,医院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。待毕业回院工作后,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助12万元,三年内享受生活补助每月2000元,补发上学期间的工资待遇;硕士研究生补发上学期间的基本工资。擅自违反协议者,医院有权追回上学期间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。

(六)医院在职人员考取博士学位者,毕业后一次性补助1万元并报销学费,并补发脱产上学期间的工资。医院在职人员考取非脱产的硕士学位,毕业后一次性补助5000元。

(七)引进的博士和高层次人才,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岗位限制,医院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。

(八)对引进的人才,其配偶、子女户口、安置及入托入学等问题,根据本人意愿和要求,医院帮助解决和办理相关手续。

四、人才管理

(一)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投入,提取业务收入的3%做为人才建设和科研资金,全力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。

(二)在职考取博士学位者,三年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国家级论文不少于三篇;三年内有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。

(三)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省市级学科带头人

1、三年内完成本专业专著一部,或三年内每年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国家级论文不少于两篇;

2、三年内有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;

3、五年内获省级奖项或市科技进步奖一项;

完不成上述任何条件要求者,从待遇总额中扣除50%;只完成第一项者扣除待遇总额的30%;完成第一、二项者扣除待遇总额的10%;完成下一等项奖项的,扣除待遇总额的5%

4、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外单位工作视为旷工,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医院无关,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。旷工15天以上者给予除名,并交回近10年来继续教育所有费用(培训费、继续教育费、差旅费、补贴、引进人才安置费及一切福利)。

5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,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医战略,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,定期研究和解决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,为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环境。

6、博士、硕士研究生毕业回院工作和引进的人才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。

五、管理实施

(一)健全医院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,把实施人才强院放在医院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上来,并作为“一号工程”来抓,找准制约医院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瓶颈,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投入,按业务收入的3%提取人才建设和科研资金。

(二)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,加强监督和监管,严格按照文件执行。

(三)医院《关于人才培养与引进的管理细则》(院发[2005]27号)文件自行废止。

(四)本规定由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