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22-09-06 浏览量: 7901次
1. 目的:规范转院转诊,保证患者安全及医疗服务的连续性,使患者得到最佳的诊疗服务。
2. 范围:医院员工、受训学员、患者、来访者。
3. 定义
3.1 转院: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,医师在疑难、危重等特殊患者的临床诊疗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,须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(上级医院、专科医院等)继续治疗;或经治疗后患者病情稳定后或处于康复期,可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(专科医院、当地医院、社区医院等)继续治疗;或外院患者由其他医院转入我院继续治疗。
3.2 转诊:患者在门诊就诊过程中,限于本院服务范围或技术和设备条件,须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就诊;或住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或处于康复期,可出院后择期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,视为转诊。
4. 权责
4.1 转出、转入医师:评估患者,联系转运科室,确保患者安全转运,做好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告知并做好患者病程记录。
4.2 转出科室护士:做好患者转科/转院准备,护送危重患者,与转入科室做好交接工作。
4.3 转入科室护士:做好接收转入患者的准备,接收患者。
4.4 医务科、总值班:审核转运患者的必要性,协助科室联系会诊,转院时协助科室联系相关医院。
4.5 科室:选用适当的转运工具,确保患者安全转运。
5. 内容
5.1 转院
5.1.1 转院流程
5.1.1.1 主管医师:确认接收医院能满足转运患者的医疗需求,有床位和适合的人员为即将转入的患者提供相应的服务。
5.1.1.2 在医师作出转院、转诊的决定所需的化验检查结果出来之前,不得安排患者转院、转诊。
5.1.1.3 科室:组织讨论,科主任签字同意。
5.1.1.4 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,征得同意,方可转院。
5.1.1.5 转院应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,向其交待注意事项、为其安排好交通工具。
5.1.1.6 根据患者情况安排相应科室具有资质的医生、护士负责转运。
5.1.1.7 经治医生负责写好详细病历摘要,办好有关手续。
5.1.1.8 患者转院时,应将出院记录交于患者或家属,出院记录中除常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转入医院、转出原因、与转运有关的特殊情况。
5.1.2 特殊患者转院
5.1.2.1 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病情恶化或死亡者,应留院诊治,待病情稳定后,再行转诊。
5.1.2.2 生命支持治疗的患者转院时应安排具备相应支持设备的救护车转运。
5.1.2.3 传染病、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,并通知相应科室做好接诊准备。急性传染病、麻风病、精神病不得转外省治疗。
5.1.2.4 若患者病情不适合转院,但患者或家属主动要求转院者,按自动出院处理。
5.2 转诊
5.2.1 门诊患者转诊
5.2.1.1 门诊医师对于超出我院服务能力范围内的患者(如精神病等),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,上报科主任、医务科批准后联系转诊医院。
5.2.1.2 转诊医院同意接收后,办理转诊手续;病情不稳定者,给予必要处置,待患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诊。
5.2.2 住院患者转诊: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或处于康复期,主管医师在综合考虑患者健康状况、治疗情况、家庭情况及转入医院的医疗服务的基础上,经科主任同意,办理出院手续,择期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。
5.2.3 转诊指导:主管医师与护士根据患者或家属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,以简明易懂的方式,提供转诊指导。
5.2.4 双向转诊: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双向转诊服务(即我院与社区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,并签订协议),让一般常见病、多发病在社区服务机构治疗,本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康复可转至社区服务机构。
5.3 由外院转入
5.3.1 符合下列标准的外院患者方可转入我院:
5.3.1.1 符合我院服务范围及科室收治标准。
5.3.1.2 我院的设备设施条件及诊治能力能够为患者提供服务。
5.3.1.3 转出医院与我院医务科联系,必要时经会诊、共同评估后确认患者适合转入我院。
5.3.2 转入我院前,转入科室应获取转入患者的基本信息(姓名、性别、年龄等)、转院的原因、主管医师姓名及联系方式,提前安排床位及仪器设备等。
5.3.3 入院手续同门、急诊患者入院程序。